我國於104年6月24日公布「有限合夥法」,並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相關條款。前揭法令與修正條文雖已公布,但尚未施行,然而可以預期的,在相關配套措施齊備並釐清稅務問題後,數月內或可望實施,亦即將有「有限合夥」及「閉鎖性公司」之法人形態。 「有限合夥法」及「閉鎖性公司」主要是參照英美立法例Limited Partnerships及閉鎖性公司制度。 合夥原規範於民法章節下,合夥並不具有法人資格,投資人必須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法」實施後,依據該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將具有法人格,投資人如為有限合夥人,僅就投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