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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2 月
2014

未經他人同意錄音、錄影所涉及之法律問題

監視器、手機、平板電腦、行車記錄器等錄音錄影器材雖然增進日常生活記錄的便利性,但也因此衍生許多法律問題,讓人無意間侵犯別人隱私權、肖像權等權利,而背負意料之外的民、刑事責任,惹上不必要的麻煩。
究竟什麼情況下錄音錄影是可被容許的?辦公室、開會時可以錄音錄影嗎?客服專線可以錄音嗎?醫生或病人能不能錄音錄影?懷疑配偶外遇而監聽或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法院見解如何?如果因此隱私權受到侵害,可以求償嗎?另外,在面對法律糾紛的時候,如果為了蒐集證據而違反法令,證據能不能在法院審判時使用?
因錄音錄影而產生的法律問題不勝枚舉,所涉及法令可能包括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電信法、民法等,並且可能會依個案情形而適用其他不同法令,例如金融業就會受到金融相關法令規範,而可能有不同標準。
以下謹介紹幾個常見的問題及案例,但仍請留意,必須視個別案件之具體情形而判斷,不可一概而論:
偷偷錄下自己與他人之對話,是否有違反法令?
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構成要件,除了「竊聽或竊錄」外,還包括「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身體隱私部位」、「無故」等,「無故」一般而言指的是「無正當理由」。自己與他人私下之對話或通話,通常會屬於「非公開」談話,但是否是「沒有正當理由」?此時會依個案情形判斷,例如自己為了保留證據而錄音,似乎可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適用。但仍須視個別具體案情而判斷,並非一概而論。
可不可以錄下公司開會內容?
公司為記錄會議程序(例如股東會、董事會)而須錄影、錄音時,通常會建議公司於開會前向各與會人士告知,以避免有爭議。
如果公司內部會議討論事項或指派事項,可能會影響到責任歸屬,與會人士為了保留證據(不是要對外公開或洩密),在沒有告知公司的情況下,偷偷錄音是否有違法?由於是為了保留證據,依據上述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之構成要件判斷,似乎是有「正當理由」,而無刑法該條規定之適用。但請留意,仍應視個別具體案件而判斷。
常見情形例如解雇員工或有勞資糾紛時,公司主管與員工在公司的辦公室進行協商,由於手機使用便利,一些員工會偷錄協商會議內容,作為證據,但公司可不可以也私下錄音、錄影?由於刑事責任是存在於自然人,因為公司是法人,不會有刑事問題,至於同意或進行錄音、錄影之主管或人員,在判斷有無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時,其檢驗方式會如前段適用於自然人之方式一樣。此外,公司必須考慮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的規定,由於錄音錄影過程會涉及到員工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故必須檢視公司在聘僱員工時,是否曾經依個資法第8條、第19條為蒐集員工個資之告知或取得員工事前同意。
客服人員專線電話可不可以錄音?
公司就客服人員電話中與消費者之對話,是否可以錄音?如果該消費者是公司的原有客戶,公司曾經依個資法對該客戶為蒐集個資之告知並取得其同意,原則上是可以錄音的。
但如果不知道來電者是不是公司的客戶,或者僅是潛在客戶來電詢問產品問題,可以錄音嗎?依據法務部函釋見解,如果來電者之聲音資料可直接或間接識別為特定人,就有涉及個資問題,必須依法告知、取得其同意,若從來電者聲音資料無法辨識為特定人,則無個資法之適用。為了避免爭議,部分公司客服人員在提供電話服務前,會先告知來電者客服專線是有錄音。
醫師看診時可以對病患錄音錄影嗎?
醫師為了自保蒐證,以防止將來遭濫訴,於看診時可否對病患錄音錄影?是否合法?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發佈之「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第2條第2項規定,於診療過程中,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醫病雙方之同意,並將此規範列為督導考核項目及醫院評鑑之基準,此外,法務部認為,應依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先告知患者,並徵得患者書面同意,始得錄音錄影。
懷疑配偶外遇,竊聽配偶通話,甚至在車上裝設GPS衛星追蹤器?
在配偶車上裝設GPS衛星追蹤器: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2407號刑事判決認為應依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也就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或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竊聽配偶與第三人之通話:依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345號刑事判決之見解,此行為雖然不屬於「無故」,不用依刑法第315條之1處罰,但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私人是不得竊聽他人電話的,但如果本人是通話一方或者已經取得通話任一方之同意,是可以不罰的。此種竊聽配偶通話,並未排除對於道德上具有可非難性隱私權之保障,會依該法第24條第1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如果是徵信業者協助安裝,該徵信業人員可能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而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隱私權被侵害了,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如果因為被偷錄音、錄影,隱私權受到侵害,除了刑事責任外,可以主張民事賠償嗎?受害人除了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除去侵害,也就是拆除監視器、監聽器,另外可以依據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
私人違法錄音錄影取得資料能不能在審判上作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院常以利益權衡來判斷,例如偷拍配偶簡訊畫面,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31號民事判決認為,雖然偷拍配偶與他人間簡訊有侵害隱私權,在實體法構成不法侵權行為,但通姦行為私密,舉證困難,基於利益權衡原則,仍有使用該簡訊之必要,而具有證據能力。竊聽賄賂過程,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6年選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認為,民事訴訟程序證據能力之審查密度應較刑事訴訟程序寬鬆,以竊聽方式取得證據,雖侵害隱私權,惟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不法行為,常以隱密方式為之,舉證本屬不易,如果該竊聽非出於不法之目的,仍應具有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3561號刑事判決認為,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因此,認為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但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3168號刑事判決另外指出,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取得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原則,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應不具證據能力。
未經他人同意而錄音、錄影,可能涉及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個資法、電信法、民法等諸多法令,如果在不得已情形下,為了保留證據而為之時,亦應謹慎並留意避免觸犯法令。上述列舉之實務見解,僅供參考,但具體適用仍應依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