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於103年3月26日修正第3、7、10、14條條文等,並刪除第15條條文。其中較值得留意者為第7條有關動產擔保標的物之登記,及第14條有關動產擔保公示查詢網站之設立。 以往動產擔保之登記(如動產抵押權、動產附條件買賣)必須明確的標示動產為何,例如汽車動產抵押權設定時,必須標明汽車規格、廠牌、年份、引擎號碼、所在地等等,以確定是哪一輛車子設定動產抵押權。 為了促進動產用益及資金融流,本次修法新增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現在只要經當事人契約同意,設定擔保物權之動產標的物僅須登記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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