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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7月
2015

新法令 -「有限合伙」及「闭锁性公司」

我國於104年6月24日公布「有限合夥法」,並於104年7月1日修正公司法,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相關條款。前揭法令與修正條文雖已公布,但尚未施行,然而可以預期的,在相關配套措施齊備並釐清稅務問題後,數月內或可望實施,亦即將有「有限合夥」及「閉鎖性公司」之法人形態。
「有限合夥法」及「閉鎖性公司」主要是參照英美立法例Limited Partnerships及閉鎖性公司制度。
合夥原規範於民法章節下,合夥並不具有法人資格,投資人必須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法」實施後,依據該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將具有法人格,投資人如為有限合夥人,僅就投資額負有限責任。此外,依據舊公司法之規定,公司不可能設有存續期間;「有限合夥」則得約定存續期限。另,在舊法下,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法以勞務或信用出資,有關股東權行使限制之股東協議,常會被認為不具法律效力;在「有限合夥法」以及新公司法「閉鎖性公司」相關條款下,將允許以勞務、信用出資,並承認股東協議。
新法實施後,將擴大投資實務操作上之靈活性,對於國內公司、合夥、新創事業將產生實質重要影響。僅將「有限合夥」及「閉鎖性公司」概要介紹如下:
l   「有限合夥」
1.      具法人格。
2.      其組成應有一名以上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負責經營,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之代表人應自普通合夥人中選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經營,並以出資額負有限責任。
3.      公司得投資「有限合夥」,得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但因為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因此公司投資「有限合夥」擔任普通合夥人時,必須取得股東或股東會同意,例如有限公司需取得全體股東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則需二分之三以上股東出席,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得為過半數出席,二分之三以上出席股東同意)。
4.      合夥之組成及投資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主要是依據合夥契約而訂定,並無章程,合夥契約為「有限合夥」登記應備文件之一。
5.      「有限合夥」得訂定存續期間。
6.      出資方式: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財產、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僅得以現金、現金以外財產出資。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出資額以不得取回為原則,合夥契約允許取回者,應先清償債務或提存。
7.      不問出資額多寡,每一合夥人有一表決權,但得以合夥契約約定按出資比例分配表決權。但業務執行時,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普通合夥人過半數決議為之。
8.      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不一定要每年年終為之,合夥契約得另行約定期間。
l   「閉鎖性公司」
1.      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為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或募集有價證券,但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證券商經營股權群眾募資平臺募資者,不在此限。
2.      章程需載明閉鎖性,訂定股份轉讓限制。
3.      出資方式:得以現金、現金以外其他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但以勞務、信用抵充之股數,不得超過一定比例。非以現金出資者,應經全體股東同意,並於章程載明其種類、抵充金額及股數。
4.      股份得為有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無票面金額者,應於章程載明,其所得之股款應全數撥充資本。
5.      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得以視訊方式為之(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並無法以視訊為之)。公司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就當次股東會議案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6.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股東表決權行使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由受託人代為行使,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受託人以股東為限。書面信託契約及相關事項應於股東會五日前向公司辦理登記,始得對抗公司。
7.      章程得規定半年分派一次盈餘或虧損撥補,但應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8.      公司得發行特別股、私募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但仍受股東人數及股份轉讓限制。
9.      「閉鎖性公司」得變更為「非閉鎖性公司」,經有2/3以上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股東會決議通過(章程有較高規定者,不在此限)。非公開發行之「非閉鎖性公司」亦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性公司」,公司並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