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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18 1 月 2013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影響

台灣與大陸於101年8月31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就人民幣與新台幣之清算機制達成協議,我國並修改法令,放寬對於人民幣業務的相關限制。究竟「貨幣清算機制」之意義為何?其所帶來之影響為何?對業界所帶來之利基為何? l 「貨幣清算機制」 由於各國的法定貨幣不同,因此需要貨幣的兌換。例如美元是國際流通貨幣,新台幣雖然不是國際流通貨幣,但台灣的銀行與美國的銀行可透過彼此間的約定,就新台幣與美元進行貨幣兌換的清算。 但新台幣與人民幣均不是國際上可自由兌換之貨幣,因此,並無法直接進行清算,必須透過第三種貨幣(例如美元)間接進行清算,但也因為必須透過第三種貨幣,中

09 8 月 2012新個人資料保護法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舊個資法」)係規範個人資料保護之主要法令,99年5月26日經全面修正,更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新個資法」),但新個資法之施行日期則尚未決定,相關配套措施亦尚未公布。依據8月初之消息,新個資法有可能於101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由於所有行業均應遵守新個資法,業務上涉及大批個人資料之業別,例如如金融業、百貨零售業、不動產仲介業等等,執行時恐面臨許多問題,最好應先備妥因應措施。 謹就新個資法之重要事項說明如下: 新個資法之重要注意事項 l 適用主體 舊法適用於「公務機關」以及部分「非公務機關」。新法適用於所有「公務機關」及「非

15 6 月 2012兩岸金融法令之逐步開放

隨著海峽兩岸商業活動、交流的頻繁,支撐商業脈動的金融業也勢必隨之開放。因金融業為政府高度監理之行業,如果僅有單方政府之意願及核准,並無法促成兩岸金融往來,必須雙方均有共識始得進行。兩岸於98年4月26日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98年11月16日就金融監理方面簽署「兩岸金融備忘錄」、99年6月29日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奠定了相互發展的基礎,而大陸與台灣政府也逐步放寬其對兩岸金融業往來之法令限制。 最近,我國金融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1年6月7日核准大陸中國銀行與交通銀行於台北設立分行,而大陸的銀行業監督管

10 5 月 2012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程序與公告時點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及公司治理透明化,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於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需進行一定之程序,例如,達到一定金額之交易必須取得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專家估價報告、會計師意見,並應辦理公告、申報等,目前之主要法令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凡是不動產買賣、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機器設備買賣、有價證券買賣、衍生性商品交易、債權買賣、智慧財產權交易、公司併購、分割等交易均應依處理準則辦理,此外,如果是關係人交易,需進行較嚴謹之程序與監督。 處理準則於91年12月10日訂定後,曾於96年修正,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2月13日

12 4 月 2012員工競業禁止條款

「員工競業禁止」通常可區分為「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及「離職後的競業禁止」二種態樣,本文僅針對「離職後的競業禁止」說明。 為避免競爭對手惡意挖角、離職員工將公司優勢技術或營業秘密外洩等情事發生,部分公司會於僱傭契約中加入「競業禁止條款」,或要求員工另行簽署切結書,約定員工如果未來離職時,在一定期間、一定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原雇主相同或類似的工作。 雖然在契約自由原則下,契約條款應依勞雇雙方合意為主,然而在保障資方財產權、並兼顧勞方工作權與職業自由之兩相權衡下,「競業禁止條款」並非一定有效,必須符合相當標準、條件始具有拘束力。目前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該等標準、條件為何

05 3 月 2012獎勵員工新方案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除了提供優渥之薪資條件及福利外,其他獎勵方式可能包括給予員工紅利、認股權,或公司於現金增資時,保留一定股份由員工認購,透過員工持有公司股份,以提高優秀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繼公司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於101年2月20日亦隨之修改,自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加一個獎勵員工之途徑。 所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得發給員工新股,該新股附有條件,例如員工應符合特定之服務條件(如年限),或達到特定之績效條件後,始能實際上取得該等股份。 因此,公司獎勵員工入股、提升向心力

10 2 月 2012預售屋之定型化契約、銷售、保證及信託

除「居住正義五法」於100年12月間三讀通過、政府嚴格控管銀行不動產授信等消息外,不動產業者、金融業者或有意購買屋者,可能亦須留意近期預售屋相關法令之變更及實務判解。 內政部於100年3月修改「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同年5月1日開始施行「預售屋買賣履約保證機制」,6月1日公布「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增列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信託』補充說明」,內政部並要求金融機構及信託業配合辦理信託及保證業務。此外,臺北市政府於99年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0年間分別對違反定型化契約相關法令之知名

10 1 月 2012近期公司法修正對公司實務運作之影響

自100年6月底至101年1月初,我國公司法陸續修正4次,涉及條文多達20餘條,修正範圍包括實質董事之責任、股東會電子投票方式、限制持有設質股份董事之投票權、配股配息方式等等,對公司實務運作上有一定程度之影響。僅將要項說明如下,以供酌參: 一. 新增「實質董事」、「影子董事」責任 公司法第8條新增第3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實質董事」、「影子董事」責任。亦即,縱使名義上並非公司董事,但「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公司董事須同負民刑事及行政責任。 常見者,在公司有「總裁」、「總監」、「顧問」等等之頭銜,其並

07 12 月 2011不動產買賣與「買賣不破租賃」

(註:本文所探討範圍僅限於房屋買賣,倘若買賣標的物為土地,尚應考量其他法令,故並非本文所討論範圍) 「買賣不破租賃」之涵義 多數人或許聽過「買賣不破租賃」這個名詞,但對其涵義可能並不十分瞭解,究竟什麼是「買賣不破租賃」?買賣房屋時,如果該房屋已出租予他人使用,其所造成的影響為何? 所謂「買賣不破租賃」是指租賃物的買賣並不會影響原先存在之租賃契約。 如果所有權人A將房屋出租予承租人B,在租賃契約有「買賣不破租賃」適用之情形下,A將房屋出售予C時,B得主張租賃契約對新的所有權人C亦有效力,因此C並不能要求B搬離該房屋;如果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那麼新的所有權人C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