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留住優秀員工,除了提供優渥之薪資條件及福利外,其他獎勵方式可能包括給予員工紅利、認股權,或公司於現金增資時,保留一定股份由員工認購,透過員工持有公司股份,以提高優秀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
繼公司法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後,「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於101年2月20日亦隨之修改,自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將可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加一個獎勵員工之途徑。
所謂「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係指公開發行公司得發給員工新股,該新股附有條件,例如員工應符合特定之服務條件(如年限),或達到特定之績效條件後,始能實際上取得該等股份。
因此,公司獎勵員工入股、提升向心力之方式,得於「員工股票紅利」、「員工認股權證」、「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中選擇較適用公司之方式辦理。但該四種方式於公司是否為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員工是否須出資、獎勵對象有無包括子公司員工等等層面均有差異,法律條款略嫌繁複,為利於理解,茲以條列方式說明如下:
一、 員工股票紅利
依公司法第235條及第240條之規定,公司章程應明訂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而公司擬分配紅利予員工時,得以股票紅利分配予員工。其特色如下:
– 公開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均有適用。
– 發行新股分配紅利予員工。
– 應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得為過半數出席、2/3以上同意),此外,公開發行公司之章程若有明訂額數或比例,並授權董事會決定者,得經董事會特別決議(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為之。
– 員工不須出資。
– 獎勵對象可包括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員工。
二、 現金增資,保留部分新股由員工認購
公司於辦理現金增資時,除僑外投資事業、公營事業、以公積抵充核發新股、合併、分割、重整等等法令有特別規範之情況外,依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公司應提撥10%至15%給予員工承購。其特色如下:
– 公開及非公開發行公司均有適用。
– 本公司員工得認購。
– 員工須出資。
– 員工之新股認購權不得轉讓。
– 公司可限制員工承購之股票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該期間不得超過2年。
三、 「員工認股權憑證」
持有「員工認股權證」之員工,得於一定期間內,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其特色如下:
– 公開與非公開發行公司均有適用。
– 須取得董事會特別決議(2/3以上出席、過半數同意)。
– 就公開發行公司而言,認股價格得低於市價,但低於市價時,須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過半數出席、2/3以上同意)。
– 得發給本公司員工,但公開發行公司得發給國內外子公司員工。
– 員工須出資購買股票。
– 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員工死亡時得移轉予繼承人。
– 員工行使認股權購買公司股份時,公司可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股份,但該期間不得超過2年。
四、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公開發行公司得發給員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該新股附有條件,例如服務年資、條件或績效表現等等,須該等條件符合後,員工始可取得股份,如該等條件未能達成,公司可收回或買回該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特色如下:
– 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發行。
– 需取得股東會特別決議(2/3出席、過半數同意,或過半數出席、2/3以上同意)。
– 本公司員工得持有。
– 公司可無償發給員工,亦可以特定價格由員工認購。
– 股票發行價格得低於票面金額。
– 該新股附有條件,須該等條件符合後,員工始可取得股份。
此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時,若數量過大,恐造成原股東股權被稀釋之虞,進而影響股東權益,故其發行數量受到下述限制:
(1) (「員工認股權憑證」 得認購股數)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不得超過全部已發行股數之15%
(2) (認股價格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不得超過全部已發行股數之5%
(3) 每一會計年度中,單一員工 (「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不得超過1% 全部已發行股數
(4) 每一會計年度中,單一員工 (認股價格低於市價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 +(「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不得超過0.3% 全部已發行股數
(5) 每次申報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中,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
=>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數量之10%
(6) 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中,給予單一員工之數量
=>不得超過該次申報數量之10%
(7) 單一員工持有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全部已發行股數之1%
公司得於參酌上述各種方式之特色後,選擇適合公司、較容易留住優秀員工之獎勵方式辦理,但另應留意相關會計處理問題,例如該等股票得否認列費用、認列費用時點、一次或分次認列等等,建議於洽詢會計財務專業人員意見後,一併考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