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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4 月
2014

動產擔保法令變更-浮動性質之動產抵押及公示查詢網站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下稱「施行細則」)於103年3月26日修正第3、7、10、14條條文等,並刪除第15條條文。其中較值得留意者為第7條有關動產擔保標的物之登記,及第14條有關動產擔保公示查詢網站之設立。
以往動產擔保之登記(如動產抵押權、動產附條件買賣)必須明確的標示動產為何,例如汽車動產抵押權設定時,必須標明汽車規格、廠牌、年份、引擎號碼、所在地等等,以確定是哪一輛車子設定動產抵押權。
為了促進動產用益及資金融流,本次修法新增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現在只要經當事人契約同意,設定擔保物權之動產標的物僅須登記名稱、數量、所在地等足以特定標的物之一般性說明即可,不須特別的標示是哪一輛車,也就是動產擔保可以具有「浮動」的概念
例如當事人擬以50輛汽車設定動產擔保,雙方可約定以50輛位於某整備中心之A廠牌2014年式全新某型號汽車設定擔保,無需登記每輛汽車之車號、引擎號碼資料;假設於擔保期間賣出10輛,再補進10輛符合約定之汽車即可,並且,因為符合設定擔保時所登記之標的物,不需要再辦理變更登記。
另外,本次修法後,主管機關依據施行細則第14條設立了「全國動產擔保交易公示查詢網站」,將各登記機關之動產擔保公示資料一併於該網站公告。
(網址: http://ppstrq.nat.gov.tw/main/query/PropertyQuery/propertyQuery.do)
須注意的是,雖然施行細則已公布施行,但於本文日期截止時,登記機關似乎尚未依新施行細則調整更新其動產擔保申請登記表格,未來是否會公告新的申請表格,仍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