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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5 月
2012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處分資產程序與公告時點

為保護投資人權益及公司治理透明化,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於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需進行一定之程序,例如,達到一定金額之交易必須取得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專家估價報告、會計師意見,並應辦理公告、申報等,目前之主要法令為「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下稱「處理準則」),凡是不動產買賣、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機器設備買賣、有價證券買賣、衍生性商品交易、債權買賣、智慧財產權交易、公司併購、分割等交易均應依處理準則辦理,此外,如果是關係人交易,需進行較嚴謹之程序與監督。
處理準則於91年12月10日訂定後,曾於96年修正,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2月13日再度修正處理準則,並於4月24日公布修改相關公告格式。
l 關係人交易受處理準則之規範
修正前之處理準則,僅規定「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之交易型態應受到拘束,但是,對於公司將不動產出售予關係人、公司與關係人間進行不動產以外之交易,則原本並無處理準則之適用,無須依循處理準則規定之程序辦理,顯不合理。(註:「關係人」指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所規定之關係人)
本次修法,將處理準則規範之範圍擴大至全部「關係人交易」,只要公司與關係人間之交易:
(1) 標的物為不動產(不論金額大小),或
(2) 標的物為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其交易金額達到公司實收資本額20%、總資產10% 或NT$3億元以上者,
均須將交易相關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並經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約、付款。
非關係人交易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20% 或NT$3億元以上者,須取得專家估價報告或會計師之交易價格合理性意見。但就關係人交易而言,除前揭標準外,交易金額若達公司總資產10%以上,亦應取得專家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l 交易金額需追溯1年合併累積計算
處理準則修正前,有些公開發行公司為避免交易金額過大而依法須取得專家估價報告,會將一個交易切割成數個金額較小之交易,而無須提出專家估價報告。
為了避免公司以化整為零交易方式,規避重大交易應取具專家估價報告之規定,修正後之處理準則明定於計算交易金額時,應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日往前追溯1年計算累計之交易金額,如果累計交易金額已達實收資本額20% 或NT$3億元以上者,即應取得專家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已取得專家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之交易,則無須列入累計交易金額中。
然而,在計算1年內之交易金額時應如何計算?是否會因交易對象或標的物之不同而分別計算?修正後之處理準則規定:應以是否為同一交易相對人、同一開發計畫之不動產、同一有價證券而判斷。例如1年內先後認購同一家公司所發行之普通股1億、特別股1億、公司債1.5億,此時即須合併計算,由於總金額超過NT$3億元,最近1次之交易即須取得專家估價報告。

l 公告時點
依處理準則之規定,公司就重大交易應於「事實發生日」即日起2日內辦理公告申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如果該交易須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例如對外投資應取得投審會核可),則以上開日期與主管機關核准日孰先者為準。如果公告後交易內容有變更,亦應於2日內再行公告申報。
有時公司與交易相對人於協商過程中,為初步決定協議事項,會於簽署正式合約前先簽訂備忘錄、Letter of Intent (LOI)或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MOU),訂定主要交易條件(例如交易金額、標的物等),則此時是否應進行公告? 公司亦會擔憂於交易尚未完全確定前即辦理公告,可能會因消息提前曝光導致交易無法順利完成。有些備忘錄、LOI 或 MOU會具有拘束力,有些則僅是大致約定雙方會善意協商但不拘束力,如果備忘錄、LOI 或 MOU具有拘束力,並且已確定交易對象或交易金額,則簽署後即應依處理準則辦理公告。
此外,亦應留意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揭露之相關規定,依據「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3條之規定:重要備忘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者,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1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l 股票於台灣公開發行之外國公司,其交易金額認定標準
外國公司依現行法令已可以在台灣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因此,該等外國公司於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時亦應依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由於外國公司股票可能並無面額,或者面額並非NT$10元,此時,有關處理準則所規定「實收資本額20%」之交易金額規定,應改以外國公司股東權益之10%計算。

l 違反之效果
公開發行公司如果違反處理準則未進行相關公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第179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得對公司負責人處NT$24萬至NT$240萬之罰鍰,目前金管會之裁罰案件中,較常見者為每次違規處以NT$24萬之罰鍰。為避免主管機關處罰,並保護投資大眾,公開發行公司自應切實遵守處理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