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與大陸於101年8月31日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就人民幣與新台幣之清算機制達成協議,我國並修改法令,放寬對於人民幣業務的相關限制。究竟「貨幣清算機制」之意義為何?其所帶來之影響為何?對業界所帶來之利基為何?
l 「貨幣清算機制」
由於各國的法定貨幣不同,因此需要貨幣的兌換。例如美元是國際流通貨幣,新台幣雖然不是國際流通貨幣,但台灣的銀行與美國的銀行可透過彼此間的約定,就新台幣與美元進行貨幣兌換的清算。
但新台幣與人民幣均不是國際上可自由兌換之貨幣,因此,並無法直接進行清算,必須透過第三種貨幣(例如美元)間接進行清算,但也因為必須透過第三種貨幣,中間便有匯差及手續費用產生,該等匯差及費用會由第三國的銀行賺取。
由於兩岸商業往來活絡,人民幣與新台幣的兌換需求愈來愈高,如果人民幣與新台幣能直接進行清算,對雙方均屬有利,當然,重點將在於如何建立一妥適的結算、清算機制,以及如何控制其風險。
兩岸於101年8月31日簽訂「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就人民幣與新台幣之清算機制達成初步協議,雙方政府必須個別指定一清算行,並建立清算制度及平台。我國於去年(101年)已指定臺灣銀行上海分行作為在大陸的新台幣清算行,大陸並指定中國銀行於台北設立之分行,作為在台灣的人民幣清算行,未來台灣的銀行與大陸的銀行在辦理人民幣及新台幣業務,有貨幣兌換、結算及清算之需求時,便可透過該兩家銀行辦理。
l 銀行業得辦理人民幣業務
除了上述兩岸貨幣清算機制的建立外,政府自去年起已逐步放寬銀行對人民幣業務及投資的相關限制。
人民幣視同外幣,銀行得辦理人民幣業務
我國主管機關於101年廢止了「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而將人民幣視同為一般外幣,並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外幣的相關規定。我國銀行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下稱「OBU」)及外匯指定銀行(DBU)以往需要特別申請才可以辦理人民幣業務,現在只需要最初的營業計劃中有包括到的人民幣業務,就不需再特別向主管機關申請,即可辦理人民幣業務。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設立後,國內銀行(DBU)便可以開始辦理人民幣業務,一般民眾將可直接到銀行辦理人民幣存款,就如同辦理美元存款一般,此外,國內銀行也可設計人民幣計價之金融商品,供國內民眾投資。
銀行得投資大陸有價證券
「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原本規定商業銀行除了透過其海外分支機構投資之情形外,是不可以投資大陸政府及公司發行的有價證券。
金管會於101年10月修改了該規定,將大陸有價證券視同外國有價證券,自此,商業銀行可以投資大陸政府及公司之有價證券,並與投資其他外國有價證券受到相同之限制及規範。但應留意的是,大陸政府對台灣金融機構投資大陸有價證券,設有相關限制,必須先取得大陸政府審批才能進行投資。
l 公開發行公司得於海外發行人民幣公司債
金管會於101年已開放我國公開發行公司可以在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的普通公司債,放寬企業的人民幣融資管道。
按照規定,企業在發行人民幣公司債時,須取得央行同意,並向金管會申報,此外,企業應確實有人民幣之資金需求,並且須將該人民幣運用於海外,因此,主管機關要求發行公司於申報案件時應出具不得將人民幣資金匯回台灣的承諾書,及提供到期償債資金來源計畫,主管機關並要求證券商必須提供相關的輔導、出具評估報告。
部分有人民幣需求的企業已開始評估發行人民幣債券之可行性。
l 投信業可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基金
依據先前之法令,投信可以在國內募集發行外幣計價基金,但該基金必須是開放型基金,發行幣別也限於人民幣以外的幣別,投資人必須以外幣收付相關款項。
去年(101年)10月,金管會放寬部分限制,允許投資人得以外幣或新台幣來收付外幣計價基金的款項,並且由於人民幣將視同外幣,未來將開放投信可以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並得同時發行不同幣別、不同級別的多幣別基金,提供國內外投資人更多之投資選擇。
由於投信募集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必須該基金在我國銀行先開立人民幣帳戶,才能辦理,因此會等到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完畢、我國銀行(DBU)可以辦理人民幣存款業務後,才能實際運作。
l 人民幣保險商品之可能性
壽險業提供連結外幣的投資型保單已行之多年。現在,人民幣將視同外幣,未來壽險業亦可能提供連結人民幣之投資型保單。金管會目前已要求壽險公會研究發行以人民幣計價的投資型保單,以及連結人民幣基金的投資型保單之可行性及配套措施。
壽險業者提供以人民幣計價或連結人民幣基金的投資型保單商品應是指日可待。